甘肃省脱贫攻坚补短板解决“苦咸水”问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01 浏览次数:
甘肃省脱贫攻坚补短板解决“苦咸水”问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脱贫攻坚补短板解决“苦咸水”问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甘肃省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扶贫〔2020〕21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脱贫攻坚补短板解决“苦咸水”问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专门安排用于“一次性”解决我省“苦咸水”隐患的综合财力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第三条 按照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下达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甘财扶贫〔2020〕20号)要求,聚焦我省“苦咸水”隐患问题,以贫困村、贫困人口为重点,统筹考虑非贫困村和非贫困人口,以集中供水工程为对象,形成合力,发挥资金效益。
第四条 补助资金实行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责任“五到县”,县级政府是脱贫攻坚补短板解决“苦咸水”问题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主体。县级水利部门要联合财政、卫健、扶贫等部门,按照水利部《农村苦咸水改水工作实施方案参考提纲》,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查批复后实施。
第五条 补助资金项目,必须在年底完成建设任务。工程建成后,经检测水质合格,由县级水务商相关部门开展竣工验收。要加强水质监测工作,及时维护保养设施(设备),确保水质合格。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支出
第六条 补助资金依据各县上报的投资计划、“苦咸水”分布影响情况等因素分配。重点用于优质水源置换、规模化供水工程管网延伸覆盖以及集中工程净化设备安装,其次用于供水小站和健康小站安装。
第七条 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优质地表水源置换工程;
(二)规模化供水工程管网延伸覆盖工程;
(三)集中净化处理、安装供水小站或健康水站工程;
(四)其他与解决“苦咸水”密切相关的工程。
第八条 各地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资金。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农村饮水安全信息化建设。
(二)工程日常维修养护。
(三)与解决“苦咸水”等提升水质无关的水源改造、输配水管网建设等。
(四)不得用于非扶贫任务和项目、偿还债务或垫资、安排工作经费等。
(五)其它甘财扶贫〔2020〕21号文件规定不得用于的支出。
第九条 各项支出应按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以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及其他费用。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县级水务部门要及时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做好资金使用和计划编制等工作,报请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按照计划数的50%预拨资金,确保项目及早开工建设,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县级水务部门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实施进度,负责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和原始凭证,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县级水务部门是项目日常监管的直接责任单位,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日常监管,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财政、扶贫部门要配合水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县级水务部门作为绩效主体责任人,对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落实项目责任人。
第十三条 市级相关部门要建立配合工作机制,制定监管计划,加强项目监管。
第十四条 省水利厅对工程建设进度实行“旬报告、月调度”机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度和适时抽查,了解掌握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施工进度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县区整改。
第十五条 各地应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按有关规定执行,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按照合同双方约定执行,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结清。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使用结果实行绩效考评,县级水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市(州)水务部门配合财政部门进行全覆盖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省水利厅、财政厅。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申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市县水利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解决“苦咸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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