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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01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咨询作用,保证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厅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更新,确定入选专家库的专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水利厅确定,可参加我省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专家库每三年更新一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专业构成分为水土保持工程类、植物类、综合类和技经类等。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二)原则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 


  (三)熟悉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四)年龄在67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五)能保证从事技术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由个人提出申请,并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在职人员应当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第七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接受技术评审机构邀请,参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提供客观、公正、具体的评审意见,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 


  (二)向水利厅反映在技术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三)对评审项目中涉密的负有保密责任;对评审项目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不宜公开的评审情况; 


  (四)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关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水利厅反映情况; 


  (五)与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按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七)接受水利厅的监督和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水利厅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所属行业、专业及所处行政区域,从专家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专家参加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 


  第九条 技术评审机构应当每年将专家从事技术评审工作的有关情况报告水利厅。 


  水利厅对专家库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录参与评审的具体情况,并对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廉洁自律和身体状况等。 


  第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技术评审工作任务,一年内超过3次的; 


  (三)评审意见明显不符合技术标准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泄露在技术评审工作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损害相关单位正当权益的; 


  (五)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向利害关系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收受财物以及其他好处的; 


  (六)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评审工作的。 


  第十一条 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水利厅认可,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十二条 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意见签署、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所需专家可从本专家库选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